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严禁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人发现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都应当救助。发现未成年人受诱骗、胁迫实施违法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