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旷课、逃学;(三)损害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四)毁损公共设施、文物古迹或者其他公私财物;(五)阅读、收听、观看有淫秽、暴力内容的视听读物;(六)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八)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九)进行赌博、吸毒、盗窃等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