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其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得用劳动、罚款等手段对其进行惩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