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期间的学业。学校对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的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参与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