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九条已废止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取,发放给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