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