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七条已废止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