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五条已废止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除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外,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