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一条已废止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