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损毁花草、园林建筑和城市绿化设施。

因市政建设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