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在六库城市防洪管理区范围内采石、爆破、取土、打井和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确因建设需要在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