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一)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的建设经营权;(二)广场、桥梁等的冠名权和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权;(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建设、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