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将人防、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新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管线设置,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所有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给水和雨、污分流等管道应当入地埋设。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外露管线。人行道及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