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禁止船舶在航道、调头区、港池内和禁止锚泊区域锚泊。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