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需在码头进行并靠的,并靠宽度不得超过泊位的设计靠泊宽度。一千总吨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前款规定的作业外,不得与其他船舶并靠。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