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放网、养殖、种植、垂钓或者渔货交易等活动的,由海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