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搜救成员单位的船舶、设施及其人员不服从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