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船舶未遵守航行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遵守船舶报告区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引航员未在规定地点登离船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船舶未按规定保持通信畅通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