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海上搜救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珠海水域的搜救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执行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编制海上搜救预算;(三)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四)确定本市海上搜救成员单位;(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六)组织海上搜救演习及相关培训;(七)开展与其他省市、港澳之间的海上搜救合作;(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