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航环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者通航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应当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前、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筹划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向海事机构申请评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