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航环境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航道、港池、调头区、警戒区、禁航区、锚地、推荐航线内从事放网、养殖、种植、垂钓和渔货交易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