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