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珠海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交通、港口、航道、海洋农渔和水务、安全生产监督、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