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渡口、自用船舶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渡口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渡运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有关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