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游艇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港澳地区办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的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珠海水域航行、停泊,但应当遵守边防、边检等相关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