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以女方的要求为优先:(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二)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五)男方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六)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要求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