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以女方的要求为优先: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六)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