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夫妻一方有权持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车辆等登记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查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