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