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供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