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