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