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