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