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既违反排水管理,又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