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