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五十条已废止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二)外运、倾倒污泥;(三)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四)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