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

(二)外运、倾倒污泥;

(三)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

(四)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