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以及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况外的雨水排入污水管道;(二)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