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