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