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住宅小区及其他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户的管网接驳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