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负责;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其管委会负责。横街小巷、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