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后,其自建排水设施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无需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其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管道接驳的连接管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由建设单位建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