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利于雨污分流的原则对配套排水设施进行设计与施工。

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