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废止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排水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