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