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数量、单价、金额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