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未按时退还装修保证金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安装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