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且不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价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