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